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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市场价格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指南》共十三条,其中,第三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短缺药品和原料药领域各类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违法性认定以及价格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等。第十三条提醒相关经营者不得出现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其中就包括:除生产自用外,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超出正常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短缺药品和原料药,推动短缺药品和原料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表示,中药材、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等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都属于短缺药品的范畴,这些药品价格的异常变动对医药相关产业的正常经营以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都将造成重大影响。
国家发改委明确,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还将持续调查、评估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总体竞争状况,根据执法实践适时更新实施《指南》,未来将进一步规范短缺药品和原料药市场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建立药品购销的公平市场环境,将进一步恢复该领域的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多个药企代表、委员均向记者表示,针对市场用量小、容易出现供应短缺的小品种,建议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推动上游原料药企业和下游制剂企业组成药品生产联合体(药联体),实现一批短缺药的稳定生产工艺,通过药联体的建设,制剂企业可获得稳定的原料药货源,通过规模采购降低价格,同时,原料药企业可实现稳定生产和销售,有助于降低生产成本,减少药品供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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